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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64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4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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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6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8094x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6#机装药车间未组织生产,斗内余药未及时清理。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485 号,证明 2023 年 4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498 号证明 2023年 4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227 号,证明 2023 年 4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卜某某、安全员陈某某各一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法人代表卜某某、安全员陈某某有效身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法人卜某某、安全员陈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视频 1 份,照片 2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