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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67号
发布时间:2023-06-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5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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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6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允希工区:1、7 号、10 号、13 号、16 号机械结鞭/包装工房门前过道右侧放置封口药饼;10 号、13 号机械结鞭/包装工房内引线未外置;2、21 号机械结鞭/包装与 23 号机械插引工房之间工房下摆放 84 筐封口药饼;3、17 号封口中转、18 号封口中转门外走廊过道上分别摆放封口药饼 408 筐、252 筐;4、41 号绕引/包装工房内放置 8 箱引线未中转。长青工区:5、5号筒子库改为包装工房(工房内摆放 2 台包装机和一些包装用的材料);60 号结鞭中转改为包装工房;40 号包装材料库改为包装工房;6、8 号化工原材料库内存放 87 箱引线(7kg/箱),合计药量 609kg;7、22 号机械装药/封口装药机出口处未设置拐角;8、34 号机械结鞭/包装左侧 10 米处设有 2 座为上图纸存引洞。违法事实: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种类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569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580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235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何某、长青工区厂长吴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1 份;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种类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