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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68号
发布时间:2023-06-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5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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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6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86 号药饼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药量 60kg,存放药饼约 3400 饼(200g/饼),合计药量 680kg;50 号药饼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药量 400kg,存放药饼约 4800 饼(200g/饼),合计药量 960kg;2、车辆(湘 A049H9)停放在 13 号外筒泥底车间门前,车上装载已串引组盆架(串引组盆架为其他厂区购买来进行加工);3、44 号药饼中转与 43 号黑火药中转之间过道停放一辆电瓶车,车上装载内筒药饼 170 饼。违法事实:以上行为问题 1、问题 3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种类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问题 2 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535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546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222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黄某某、安全生产管理员邱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1 份;《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1 份;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以上行为问题 1、问题 3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种类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问题 2 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问题 1、问题 3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问题 2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办案人员认为该单位适用于上述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