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70号
发布时间:2023-06-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5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6-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7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6328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4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故意移动关系安全生产的视频监控摄像头:99 号药饼中转、98 号压药视频监控摄像头未对正工房,不能对工房内生产作业情况进行有效监控;2、77 号称料,现场工房内 1 人进行称料工序作业,1 人进行药混合工序作业;3、119 号亮珠中转(喷花类产品药物线,危险等级 1.1-1),现场工房内存放原材料、称料工具等,且在内进行称料工序作业;4、114 号药物中转(危险等级 1.1-1,限药量 200KG),现场工房内存放 24 箱粉状黑火药(25KG/箱),11 筐药物(5KG/筐),2 桶药物(5KG/筐),合计药量 665KG;5、106 号黄泥库(工房结构为一栋两间),左侧第一间改为产品实验间。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465 号,证明 2023 年 4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479 号,证明 2023 年 4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190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张某某、安全员张某各一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人代表张某某、安全员张某有效身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法人张某某、安全员张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该单位上述问题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该单位上述问题 2、3、4、5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上述问题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二(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二台(套)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上述问题 2、3、4、5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给予该单位上述问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问题 1 处壹万伍仟元罚款,问题 2、3、4、5 处叁万伍仟元罚款,合并处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