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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71号
发布时间:2023-06-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5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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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7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48390xxxx)
地址:王仙镇灌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烟雾线 110#、113#、117#、121#装/压药工房内存放旋转升空类药饼;2、122#钻孔/安引(限 2 人),实际一栋两间左侧内有 2 人进行钻孔工序作业,右侧有 1 人从事钻孔工序作业;3、喷花生产线:19#药饼中转门前存放 1 辆小四轮,1 人正在卸载旋转升空药饼;12#组装/包装车间内从事旋转升空类包装工序作业;50#装药/封口工房内存放旋转升空类药饼;4、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日志记录不完善;5、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7、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8、未如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9、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有药半成品效果件;10、门卫制度落实不到位,外来人口和机动车辆随意进入厂区。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367号,证明 2023 年 3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381 号,证明 2023 年 3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172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有共生产烟花类(C)级的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