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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89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7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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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89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金鹏出口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裕民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回放 2023 年 3 月 19 日 11 时 50 分至 12 时视频监控发现:193 号药饼中转(1.1-2)级,工房内 2 人从事拍余药作业(1.1-1)级(1 人坐在门外,1 人在工房内);2、回放 2023 年 3 月 19 日 14 时 59 分左右发现:193 号药饼作业人员遮挡摄像头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 12 时 32 分才恢复摄像头正常使用。违法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在线巡查重大安全隐患审批表 1 份;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369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391 号;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150 号;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 2份(法人代表刘某某、专职安全员樊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视频 1 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