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90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7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6-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9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8MA4PE1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新联村东风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进行检查,检查该企业机械运行及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该企业未能提供洗沙机、破碎机、压泥机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证明,未见其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792 号,证明 2023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807号,证明 2023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349 号,证明 2023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四: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368 号,证明 2023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五: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贺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属于合法企业;证据七: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总经理贺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证据八:现场照片 3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双垅建筑材料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