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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91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7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6-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9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军成盐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73xxxx)
地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水电站内)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5 月 3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军成盐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73847F)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氯酸钾成品中转库标志设置不明显。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872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890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391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某各一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某各一份);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