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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92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7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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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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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9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Gxxxxx)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5 月 9 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依法组织对醴陵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隆泰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2023 年 2 月、3 月、4 月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656 号,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670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268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陈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黎某各 1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陈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黎某各 1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陈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黎某各 1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隆泰工区)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该企业问题 1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效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 1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次以上少于十次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共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