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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96号
发布时间:2023-07-1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7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7-1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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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9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和谐硫磺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CYxxxx)
地址:醴陵李畋镇清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5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一台硫磺加工设备未按要求使用防爆电机。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785 号,证明 2023 年5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和谐硫磺加工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802 号,证明 2023 年5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和谐硫磺加工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361 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342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和谐硫磺加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两份(法人代表瞿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易某某)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和谐硫磺加工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醴陵市和谐硫磺加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和谐硫磺加工有限公司的硫磺加工资质。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