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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99号
发布时间:2023-07-1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8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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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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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9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王仙镇湘元花炮机械厂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仙瓷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05 月 0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镇湘元花炮机械厂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组织生产,检查情况如下: 1、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631 号,证明 2023 年 5 月 6 日醴陵市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对醴陵市王仙镇湘元花炮机械厂进行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664 号,证明 2023 年 5 月 6 日醴陵市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镇湘元花炮机械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252 号,证明醴陵市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镇湘元花炮机械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邹某某、兼职安全主管丁某某各 1份),证明醴陵市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湘源花炮机械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问询。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王仙镇湘元花炮机械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邹某某、安全主管丁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王仙镇湘元花炮机械厂主要负责人邹某某、安全主管丁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证明醴陵市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检查时对醴陵市王仙镇湘元花炮机械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