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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06号
发布时间:2023-07-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8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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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0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4488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白果社区 邮政编码:4122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6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 9#球壳车间,该车间为无药材料工房,现场检查时工房内存放有黑火药(黑火药存放工房等级为 1.1-2),共存放 1 箱粒状黑火药和 3 箱半已包装成球状的黑火药;2、抽查 21#包装材料库,属于无危险等级工房,现场检查时工房内存放有 1130 饼已装有药物的喷花药饼(药饼存放工房等级为 1.1-2)。违法事实:该单位上述问题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3 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992 号,证明 2023 年6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014 号,证明 2023年 6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44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四: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450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五: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黄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证据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有生产烟花爆竹的资质;证据八: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黄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 2 份,证明黄某某、张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证据九:现场照片 8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3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玖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