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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07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8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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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07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醴陵市明维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泗汾镇 邮政编码:4122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案件基本情况:2023 年 6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泗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依法对湖南省醴陵市明维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51 号称料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现场违规放置亮珠 7 框。违法事实:以上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 (湘株醴) 应急检查〔2023〕931 号,证明 2023年 6 月 14 日泗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维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 (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3〕949 号,证明 2023年 6 月 14 日泗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维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 (湘株醴) 应急现决〔2023〕418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14 日泗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维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立案审批表 1 份 (湘株醴) 应急立〔2023〕120 号,证明泗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维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第五组证据:询问通知书 1 份、文书送达回执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刘某某、生产经理刘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 ,证明泗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维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生产经理刘某二人就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六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泗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维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