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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09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9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09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17006xxxx)
地址:醴陵市明月镇 邮政编码:4122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6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抽查该企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情况:该企业行车轨道正在使用,但未能提供行车轨道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记录情况。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