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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14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9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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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1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将军渌江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7H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7 月 6 日,茶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将军渌江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查场所 14号存引洞,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10 公斤。现场发现存放引线 4 箱,每箱引线含药量 6 公斤,合计 24 公斤药量。超过该工房核定药量。 证据有: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043 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071 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属实。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66 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文某某、安全管理人员黄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就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和确认。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具备许可生产爆竹类 C 级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第七组证据:主要负责人(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文某某身份有效,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现场当事人。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某身份有效,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九组证据: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