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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16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9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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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1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4924xxxx)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6 月 28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49246001)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4#包装材料库内存放成品 300 箱;2、5#结鞭中转内存放成品鞭炮 1000 箱;3、6#包装车间前方屋棚下设置 2 张工作台,有 1 人正在包装作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005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28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028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28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50 号,证明 2022 年 6 月 28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钟某、安全员钟某某各一份),证明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人代表钟某、安全员钟某某有效身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法人钟某、安全员钟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3 张,证明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处罚结果:该单位上述问题 1、2、3、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2: 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及第 4.3 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之规定。依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