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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17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9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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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1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盛化工原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1971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枧头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5 月 23 日,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盛化工原材料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2 号还原剂库前方货柜车内高氯酸钾与铝银粉混装运输。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797 号,证明 2023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盛化工原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813 号,证明 2023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盛化工原材料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如实记录了检查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365号 ,证明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盛化工原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邓某、专职安全员丁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盛化工原材料经营部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恒盛化工原材料经营部是依法依规成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六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恒盛化工原材料经营部具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邓某、安全员丁某某的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邓某、安全员丁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处罚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行为,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邓某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