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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19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0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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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1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21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东江村 邮政编码:4122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6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 (斋江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9#机械结鞭/包装工房存放封口药饼超 药量,限药量 36 千克,实际存放 960 饼封口药饼(80g/饼),合计药量 76.8 千 克。 违法事实:该单位上述问题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 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 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 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5 应 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 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012 号,证明 2023年 6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斋江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035 号,证明 2023年 6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斋江工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54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斋江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四: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某口述记共 4 页 第 1 页 录材料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斋江工区)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证据五: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安全管理人员陈和法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陈某某 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斋江工区)属于合法企业;证据七:主要负责人杨子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份,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据八:《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斋江工区)有生产烟花爆竹的资质;证据九:现场照片 4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斋江工区)违法违规事实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5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壹万 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