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20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0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2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军山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L16441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长午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