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25号
发布时间:2023-08-2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0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2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喜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1828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6 月 30 日,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天喜鞭炮厂成品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厂 34 号成品库内成箱产品堆码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定(GB11652-2012)第 9.3.7 和 9.3.8 的规定,产品堆码高度达 5 米,违反超高限定 2.5 米。仓库内安全通道和出口被产品堵塞,部分产品堆码在仓库外过道上。违法事实:该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违反的具体国家标准: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9.3.7 条“仓库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或等于 0.45m 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大于或等于 0.7m 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1.5m,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或等于 10m。”和 9.3.8 条“仓库内物品堆垛高度应符合表 6 规定。名称:成箱成品;高度:小于等于 250 厘米”的规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019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30 日,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天喜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044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30 日,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天喜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拍摄 4 张照片证据资料,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天喜鞭炮厂违法违规事实的取证。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57 号证明 2023 年 6 月 30 日,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天喜鞭炮厂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五组证据:讯问笔录记录 2份(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汪某口述记录材料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天喜鞭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询问情况。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天喜鞭炮厂属于合法许可生产爆竹产品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天喜鞭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汪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汪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