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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26号
发布时间:2023-08-2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0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2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富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DBxxxx)
地址:三星里村新屋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72#成品仓库存放有:万载县志鹏出口花炮厂、浏阳市万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萍乡市嘉鑫出口花炮厂成品,无产品流向标签;经现场查看台账资料,该公司未与以下生产厂家:万载县志鹏出口花炮厂、浏阳市万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萍乡市嘉鑫出口花炮厂签订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240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264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518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汤某某、安全员胡某某各一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七组证据: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三)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