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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28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1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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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2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TC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02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8 月 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TC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接应急指挥中心在线巡查重大安全隐患通报,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在高温季节停产期间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 20 时 8 分至 7 月 16 日 7 时 31 分,擅自组织进行机械装药/封口工序生产作业。经核查 2023 年 7 月 15 日 20 时至 7 月 16 日 7 时 40 分视频监控回放发现:79 号机械装/封口工房在进行机械装药时,其中 1 名进料作业员工于 2023 年 7 月 16 日 7 时33 分至 35 分,在作业时直接用手猛烈拍打进料斗。2、未建立外来人员出入厂区登记制度未对进出厂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如实登记记录。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225 号,证明 2023 年 8月 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259 号,证明 2023 年 8 月 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531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厂暂时停止生产。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厂长陈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瞿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时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爆竹类:爆竹类(C)级的生产许可资质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厂长陈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瞿某某各 1 份),证明厂长陈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瞿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厂长陈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瞿某某各 1 份),厂长陈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瞿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3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