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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29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1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2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9326xxxx)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冷水村三沙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01 号硫磺破碎车间缺少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2、硫磺、高氯酸钾、铝银粉出入库台账不规范,未真实记录出入库情况,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073 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103 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472 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易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具有经营硫磺、高氯酸钾、铝粉的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属于合法经营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易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易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易某某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易某某具备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