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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30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1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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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30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亮宇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82856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调取视频监控 2023 年 7 月 12 日 6 时 37 分:发现 154号电烘房/散热工房(危险等级 1.1-1 级)(限人 1 人)内 2 人作业(超员作业)。违法事实:该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237 号。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262 号。证据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33。证据 4: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专职安全员黄某某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据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6:《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7:法人代表李某主要负责人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员黄某某安全管理资格证及身份证。证据 8:调取视频监控违法违规照片 1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玖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