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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29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68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1-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wangliang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25日省厅烟花处交叉执法组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交叉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42#药饼中转(限药量300kg)实际存放药饼5000饼,折合药量915kg;46#药饼中转(限药量60kg)实际存放药饼3000饼,折合药量549kg;2、81#、82#、83#亮珠库均限药量500kg,实际分别存放亮珠1695kg、2160kg、1170kg;80#黑火药库限药量1000kg,实际存放黑火药2025kg;3、75#成品库面积987平方米未案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堵塞安全通道;4、非法外购烟花含药半成品(哨响药、烟雾药饼,该企业无该类产品生产资质);5、75#成品库内有标识为不同生产厂家的组合烟花,涉嫌多股东分线生产或对外出租厂房设施。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qz1号);第三组证据: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四组证据:繆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五组证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等复印件、第六组证据浏阳市九鼎出口花炮厂委托生产协议及该公司授权书复印件;第七组证据浏阳市七彩东南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协议及该公司资质复印件;第八组证据浏阳市南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美度烟花及该公司资质复印件。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数量在五十箱(件)以上不足二百箱(件)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