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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12 访问量: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ywz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南桥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25日省厅烟花处交叉执法组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进行交叉执法检查,该厂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检查时该厂未组织生产,检查情况如下:一、超量储存。143号药饼中转限量60kg,实际存放药饼3100饼,折合药量567kg;140号药饼中转限量30kg,实际存放药饼2700饼,折合药量494kg;85号黑火药中转限量1000kg,实际存放黑火药137件,折合药量3425kg;二、改变工房用途。56号泥筒库存放已点尾或已安装哨响内筒的空内筒,53号黄泥库存放已组盆串引的简架;107号称料间安装一台粉碎机;三、使用违禁原材料。182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库内存放12袋红丹,且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存。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证明2020年12月25日省厅烟花处交叉执法组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0年12月25日省厅烟花处交叉执法组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应急花炮股现决[2020] llsywz12-25号一份,根据省厅烟花处交叉执法组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吴敏,专职安全员江孟各1份),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吴某,专职安全员江某各1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一份(专职安全员江某)。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