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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顺达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4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70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2-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xyq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顺达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2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对醴陵市白兔潭顺达出口花炮厂开展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飓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问题如下:1、9#封口中转限定药量400kg,实际存放药饼10123饼,计药量约1012kg。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1228-2),询问笔录2份、企业证照证据、相关当事人证照证据、违规现场照片2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