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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4 访问量: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xyq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游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月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开展烟花爆竹岁末年初“飓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如下:109#亮珠库,限定药量1000KG,实际存放162筐(15KG/筐),计药量243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1年1月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1〕llsxyq0105-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指令。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3份(法定代表人游某某、实际控制人游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曾某某),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且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第五组证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曾某某有效身份且安全生产资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六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所查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