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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12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72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2-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qz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某某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醴陵市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飓风行动”工作方案,2020年12月28日我局检查人员对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吉强工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该厂许可范围:黑火药(粒状)有效期:2020年11月03日至2022年07月22日检查时该厂未组织生产,检查时发现如下安全隐患:1、调区监控发现28号包装中转一辆运输车堵塞安全通道并车上装有药物;2、部分工房未使用防爆灯具;3、48号成品库限药量2000kg,实际存放210件,合计药量约5250kg,47号成品库限药量3000kg,实际存放221件,合计药量约5527kg;4、6号钾粉碎限药量400kg,实际存放未粉碎钾150袋,合计药量约750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证明2020年12月28日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0年12月28日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应急花炮股责决[2020] llsqz12-28-2号一份,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瞿某某,吉强工区专职安全员瞿某某各1份),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黑火药(粒状)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瞿某某,专职安全员瞿某某各1份)。第八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吉强工区)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