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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15 访问量: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qz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0年12月18日我局花炮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该厂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7〕061546(4-1)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引火线(皮纸引)玩具类:线香类,有效期: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检查时该厂许可证已到期该厂已停产,检查情况如下:厂区围墙不完善,6号筒子库和70包装材料库工房在围墙外。2、6号筒子库工房内存放硝酸钡2包,硫磺2包和废弃超药量半成品364饼及成品105箱、70号包装材料库工房内存放成品2000箱。3、24号引线中转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引线45箱,合计药量315kg。4、46号成品库存放厂名为“湖南省醴陵市南桥镇长青花炮厂”的组合烟花“笛音礼炮”产品200件和厂名为“湖南省醴陵市柏树出口花炮厂”的鞭炮1000件。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证明2020年12月18日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0年12月18日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应急花炮股现决[2020] llsqz12-18-1号一份,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应急花炮股责改[2020] llsqz12-18-1号一份,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主要负责人何某,专职安全员易某某各1份),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二份(主要负责人何某,专职安全员易某某各1份)。第八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7张,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