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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3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75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2-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xyq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柏大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2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对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开展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飓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如下:、二工区61#引中转限定药量60kg,实际存放171箱引线(7kg/箱),计药量1197kg;2、三工区插引生产区后山坡上有2栋未上设计图纸工房,分别在内各设置1台未通过安全论证的注引机,正在从事注引作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0年12月2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xyq1227-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指令。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且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第五组证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有效身份且安全生产资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六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所查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项)“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议对该单位此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四节第四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二台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新安全设备的”,建议对该单位此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