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8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76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2-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jg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军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20日15时左右,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晶晖烟花鞭炮厂19#装药机/封口工房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工房部分墙体和顶棚及装药机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11万元。11月21日,醴陵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11·20”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11·20”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1、19#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因机械故障导致工房内药饼和掉落的余废药物发生爆炸;2、装药作业未严格落实操作规程,日常管理不到位,药饼出口皮带间内余废药物未及时清理,严重堆积,导致工房内药量严重超量;3、现场操作人员在进行药饼接饼作业时,违法接封口药饼操作规程,站位不当,未有效避开药饼出口皮带间与封口收饼间中间的墙体。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机械装药工序的操作规程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责任。证据:1、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11·20”爆炸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调查资料(醴陵市东富镇关于一起爆竹厂事故情况报告、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会议纪要2份、事故勘验报告、安全生产制度、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从业人员培训资料、爆竹装药机安全论证资料、事故调查询问笔录5份及相关资料等),证明醴陵市晶晖烟花
鞭炮厂对事故负有责任。2、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袁某、专职安全员汪某某、专职安全员汪某某、19#机械装药/封口工房机长金某某、19#机械装药/封口工房装药作业人员黄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对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