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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科泰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3 访问量: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tanghaibin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科泰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嘉树镇新井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月4日8时31分至11时31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科泰花炮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1、9#泥底车间第一间工房4人在内包装作业,第二间、第三间存放包装材料;2、10#黄泥库设1工作台,台上有15小包化工原材料,地上10小包药物和1微型电子秤。。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现场违法违规作业照片3份;2、主要负责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安全员刘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陈某某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证复印件1份、安全员刘某某身份证和安全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刘某某任命文书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3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