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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12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79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03-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ywz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根据醴陵市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飓风行动”工作方案,2021年1月1日我局检查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机械装药正在组织生产,检查情况如下:1、10号结鞭中转内存存放成品并摆放包装设施;2、62号成品库附近废弃装药机工房内1人正在从事包装作业;3、62号成品库右侧废弃工房内存放成品;4、52号粉碎间内硫磺与钛粉混存。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证明2021年1月1日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1日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应急花炮股现决[2021] llsywz1-1-1号一份,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某各1份),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一份(专职安全员谢某某1份)。第八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