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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11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zzh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月27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和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中发现问题如下:一、药物超量储存:1、56#药饼中转(限量80kg)实际存放药饼1640饼,合计药量300kg,超量储存3.75倍;2、100#引线中转(限量100kg),实际存量58件,合计药量1000kg,超量储存约10倍;3、9#黑火药库(限量500kg)内存放黑火药60箱,合计药量1500kg,超量储存约3倍;4、10#黑火药库(限量500kg)内存放黑火药95箱,合计药量2375kg,超量储存约4.6倍;二、成品库超量储存:1、131#成品库堆码超高,超库容储存,安全通道堵塞;2、库房内未配置干湿计和温度计及记录本;三、使用违禁原材料:现场发现违禁原材料红丹;四、非法购买笛音和烟雾类效果件:检查现场发现笛音和烟雾类效果件,管理员表述从江西购买;五、涉嫌非法出租生产线:在成品库发现的爆竹产品包装为上栗华顺出口花炮厂、万载县宏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产品,涉嫌非法出租生产线;六、改变工房用途:1、将127#半成品中转改为爆竹成品库;2、将126#包装材料工房改为包装车间和成品中转;。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1月27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该企业进行了暗访,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核实。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1〕llszzh2号)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1〕llszzh1号)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现场处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主要负责人钟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烟花线负责人涂某某、爆竹线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并说明了该企业的哨响效果件和烟雾效果件来自浏阳市亚中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第四组证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烟花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爆竹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主要负责人钟显平、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烟花线负责人涂某某、爆竹线负责人李某某有效身份且安全生产资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是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且具备生产烟花爆竹的资质。第六组证据:万载县宏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仓库存放的万载县宏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鞭炮成品系委托加工,但不能证明委托有效。第七组证据:《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许可》1份,证明该厂仓库存放的上栗华顺出口花炮厂的鞭炮成品系山西省闻喜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作为欠款补偿而退回的货物。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考《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二)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