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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8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21〕llsxtj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7号成品中转间内存放成品严重超高超限,已接近满库,且无安全通道。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11日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2021】11xtj4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唐,专职安全员易)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唐,专职安全员易各1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事实。;2、16号机结鞭间左起第二间使用排插,未使用防爆电器。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11日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2021】11xtj4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唐,专职安全员易)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唐斌,专职安全员易祖华各1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事实。;3、20号机结鞭间限药量30KG,实际存放封口药饼762饼,合计药量6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11日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2021】11xtj4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唐,专职安全员易)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唐斌,专职安全员易祖华各1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醴陵市弘满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