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3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82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03-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21〕llsxtj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73#线香线包装车间存放90箱成品未及时中转。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4日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2021】11xtj1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专职安全员钟某某)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王怡芳,专职安全员钟晓强各1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违法事实。;2、74#包装车间限药量50kg,实际存放130饼,每饼含药量2kg,共计药量26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4日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2021】11xtj1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专职安全员钟某某)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专职安全员钟某某各1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违法事实。;3、76#喷花药饼中转间限药量200kg,实际存放500饼,每饼含药量2kg,共计药量100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4日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2021】11xtj1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专职安全员钟某某)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专职安全员钟某某各1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违法事实。;4、72#药饼中转间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600饼,每饼含药量2kg,共计药量120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4日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2021】11xtj1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王怡芳,专职安全员钟晓强)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王怡芳,专职安全员钟晓强各1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醴陵市鸿宇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