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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8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84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03-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xyq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
地 址:南桥镇清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2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对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开展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飓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如下:6#引线库限定药量500kg,实际存放120箱引线(7kg/箱),计药量840kg;9#引线库限定药量500kg,实际存放140箱引线(7kg/箱),计药量98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0年12月2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问题。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xyq1228-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指令。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3份(法定代表人彭某、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现场负责人卜某某),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且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第五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彭某、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现场负责人卜某某有效身份且安全生产资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六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所查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