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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昇顺鞭炮厂(原醴陵市伟昌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9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东富镇安监站罚单〔2021〕llswl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昇顺鞭炮厂(原醴陵市伟昌鞭炮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月31日,我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进行执法检查时,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15号封口中转工房核定药量200KG,实际存放封口药饼20000饼,合计药量1600KG;现场管理混乱。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一份,现场违章图片3张:2、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厂长张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张某的身份证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建议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