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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14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86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04-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qn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
地址:李畋镇潼塘村法定代表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3#成品库内有2人进行包装工序作业;5#成品库内有工作台2张,部分半成品和包装箱,现场无人作业;9#包装材料库内有3人从事包装作业;98#结鞭中转间内有2张工作台,现场无人作业;10#消防器材室内有6人从事包装工序作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qn1号);第三组证据: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四组证据: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五组证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等复印件;第六组证据:现场违规照片2份。;2、90#卷筒间内存放封口饼子242筐、3100饼。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qn1号);第三组证据: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四组证据: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五组证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等复印件;第六组证据:现场违规照片2份。;3、60#、21#、存引洞(限药量10kg)内分别存放16箱、4箱引火线,合计药量分别为112kg、28kg;25#、80#引中转内(限药量100kg)内分别存放27箱、44箱引火线,合计药量分别为189kg、308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qn1号);第三组证据: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四组证据: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五组证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等复印件;第六组证据:现场违规照片2份。。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转下页)邮政编码: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续页)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12日(承上页)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