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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新秀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09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aixin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新秀引线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98#药物库(限药量500kg)内存放安全引145捆,合计药量1450kg。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aixin7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张某、专职安全员何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何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2、10#包装材料库内有1人从事包装作业,内存放14箱引火线。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aixin7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张、专职安全员何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何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3、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黎某某、易某某均持证上岗,李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1.1-2烘干工序作业。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aixin7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张、专职安全员何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何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9.3.1条:各类物品应按不同性质分别设库储存,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不应混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任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拟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