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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樟树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13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90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04-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g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樟树鞭炮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建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某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2021年3月2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对醴陵市樟树花炮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情况如下:检查机装药工房特种作业人员,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5人,其中邓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1年3月2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樟树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xlg0323-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指令。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邓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某),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且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第五组证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邓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某有效身份且安全生产资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六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所查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六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一)项“雇佣一名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