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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12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危化股罚单〔2021〕llszwj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2021年3月1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证明2021年3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21年3月19日,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危化股责改[2021]llszwj10号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袁、安全管理人员谭),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袁和安全管理人员谭的有效身份。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备》(2018)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壹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