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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先富鞭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01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95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07-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aixin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先富鞭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1#包装成箱车间(限人员8人)实际11人包装作业。证据:1、《现场
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laixin6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施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施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吴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2、15#结鞭中转2人从事包装作业,29#结鞭中转内设2个工作台。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laixin6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施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施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吴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3、5#筒子库内存放有药内胆80箱。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laixin6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施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施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吴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印件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3条: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第4.5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款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