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02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798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06-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xyq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5月12日,醴陵市应急局执法大队三中队对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22#存引洞防静电接地线脱落;2、20#封口中转限定药量200kg,实际存放269筐,30饼/筐,计药量约753kg;23#封口中转限定药量200kg,实际存放494筐,30饼/筐,计药量约1383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1年5月12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对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xyq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指令。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付某、安全管理人员赖某某),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且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第五组证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付某、安全管理人员赖某某有效身份且安全生产资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六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所查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该单位第1项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之规定;该单位第2项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 程》(GB11652-2012)第4.5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该单位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相关标准的”之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四节第三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一处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之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项“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之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