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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30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802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09-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21〕llspb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南桥镇大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7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落实高温季节停产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组织生产,14#包装车间有6人正进行包装作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检查〔2021〕llspb20号)1份,证明2021年7月7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7月7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现决〔2021〕llspb5号)1份,证明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针对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游某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违法违规问题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南桥大清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游某某各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游某某有有效身份且安全生产资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八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所查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0.1.7条:在有药工序的作业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时应停止生产: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或低于0℃时;其他危险工序室温超过36℃或低于0℃时]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两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