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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18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石亭镇安监站罚单〔2021〕llsls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石亭镇永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安全隐患:未在脱硫塔、隧道窑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份,证明2021年10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10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石亭镇安监站责改〔2021〕llsls2号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郑某口述记录材料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郑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郑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七组证据:违法违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七章第二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及其以外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