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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4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g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检查情况:2021年11月1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2#无药材料库实际存放包装材料且作为食堂(食堂内有碳火灶明火设备);2、9#、10#黑火药库均限药量500kg(25kg/件),检查时现场实际存放黑火药分别为:50件、95件,合计药量分别为:1250kg,2375kg;3、11#、12#、13#、14#亮珠库限药量均为500kg(10kg/筐),检查时现场实际存放分别为:33筐、81筐、66筐、106筐,合计药量分别为:330kg、810kg、660kg、1060kg;4、61#黑火药中转,限药量200kg,实际存放2筐亮珠(10kg/筐),合计药量2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份,证明2021年11月1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11月1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
局执法大队对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应急花炮股现决〔2021〕 llslg1110-1号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钟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某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股执法人员对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主要负责人:钟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某某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第4.5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之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存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项“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决定给予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