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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11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463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11-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zzh8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7日我局花炮股监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醴陵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醴应急发[2021]9号),依法对湖南省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1〕llszzh11号。2021年10月18日我局花炮股监察人员对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下列隐患未整改到位:39#粉碎中转裸露单料盛装工具不符合防静电要求。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检查〔2021〕llszzh17号,证明2021年6月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6月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1〕llszzh11号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现责令限期整改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整改复查意见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复查〔2021〕llszzh36号1份,证明2021年10月18日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3份(法定代表人汤某、生产厂长汤某某、专职安全员邓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汤某、生产厂长汤某某、专职安全员邓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汤某、专职安全员邓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违法违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