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19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aixin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左权镇陈东村蛇嘴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79#纸巴巴库第一间工房存放黑火药包装箱药饼45箱第二间工房存放药饼25箱,袋装药饼15袋。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1年10月1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对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p35)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指令。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肖某、专职安全员王某),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该单位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且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第五组证据:现场违章照片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3条: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